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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

点击数:3648 发布时间:2018-2-2 来源: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石材协会流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隶属于中国石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条专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石材协会流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隶属于中国石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专委会是由协会会员单位中与石材流通有关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的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专委会的宗旨是热忱为委员单位服务;加强和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努力提高石材流通水平;遵循行业自律、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原则;推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石材流通现状、趋势的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用以指导行业的转型、升级发展,并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依据。
  2、争取政府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石材流通平台研发、建设的投入,既为石材加工企业提供一流的市场平台,更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体验式的优质服务。
  3、结合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石材流通的可行性研究,暨通过优化组织架构、管理流程、营销模式等方面,建立符合终端消费市场需求的运营体系。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开展大数据采集和分析,实体市场与电子商务、线上与线下互相交融的研究和探索,推进石材企业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工具,更准确、精细化的掌握石材流通的相关数据,转变营销方式,建立贴近消费者的营销网络,全面提高石材企业的运转效率。

5、充分发挥石材流通平台集约程度高、整合优势强的特点,加大行业的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商、设计师等与石材企业的联系,推动上下游产业的合作,提高石材在公共建筑和家庭装饰中的应用水平和使用范围。

6、针对石材流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组织召开相关专题研讨会,开展观摩考察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完善行业的自律机制和行为准则。维护行业的信誉和利益,以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8、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常委若干名。第一届专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委由发起人单位协商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并召开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专委会换届时,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委单位协商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并召开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专委会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专委会每年召开次委员大会或常委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需要修改工作细则,增补或罢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

  根据需要,每年可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会长会议也可采用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七条专委会可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与石材市场、流通行业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由专委会商协会秘书处提名,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凡与石材流通业务相关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专委会,经审议、批准程序后成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委员的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技术、交流服务;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监督、建议权;

  五、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委员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协会的规定,定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如实向专委会反映企业、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专委会不另收会费,其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协会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入和企业赞助。专委会所有收入缴协会财务管理。协会财务设专委会账户,单独列支,单独核算。专委会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工作细则依据协会章程有关内容制定,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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