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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石材协会人造石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隶属于中国石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协会会员单位中与人造石产品的生产、研发、应用相关的会员单位组成的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企业服务,提高人造石产品的生产、研发和应用水平,遵循行业自律、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促进整个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开展行业调研,制定人造石行业发展总体规划,稳步推进行业的转型升级;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为人造石企业的投资和发展提供引导和帮助。

二、争取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产品、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加强行业宣传,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

三、加强与石材标委会的合作,通过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和应用标准的制修订,建立完备的人造石标准体系,推动建立企业、产品认证机制,自上而下的推动人造石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原材料品质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提升产品的应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四、引导企业提高人造石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家装市场,加强与室内设计、建筑和房地产等上下游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优质产品推荐制度,提高人造石材的应用水平和应用范围。 五、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定期召开研讨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加强国内外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培训,为行业、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六、维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其它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委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委由专委会秘书处与委员单位协商提名,由专委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需要修改工作细则,增补或罢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专家组,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专家组成。经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由中国石材协会专家资格评审组审核形成专家组建议名单,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经行业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专委会常委会议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中国石材协会和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石材协会和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专委会提供的各类技术、信息、培训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中国石材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

五、如实向专委会反映企业、行业情况;                                        

第五章  财务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专委会不另收会费,活动经费由中国石材协会划拨,或由委员单位资助,所有收入上缴中国石材协会财务。在中国石材协会帐号下单独列支、单独核算。专委会的资产归属中国石材协会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石材协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依据中国石材协会章程制定,解释权属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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