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石材协会应用护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国石材协会会员单位中从事石材防护,翻新,病症治理以及其他应用方面业务的会员组成的中国石材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全国从事石材防护、翻新、病症治理以及其他应用方面业务的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协会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石材协会,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反映企业愿望。
二 在行业内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制定本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 制定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资质认证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横向联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四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为会员企业服务,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类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以提高企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 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开展其它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4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数约占会员总数的1/3。
第七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由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与会员单位协商提名,由本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行业内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与会员单位协商提名,由常委会研究确定。专家组可根据需要聘任顾问。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其他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国石材协会划拨,所有合法收入一律上缴中国石材协会财务,在中国石材协会帐号下单独列支、单独核算。本专业委员会的所有资产属中国石材协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2010年10月21日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石材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石材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