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下达处罚决定书 责令57家石材企业停止生产
点击数:1588 发布时间:2012-07-31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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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确保晋江石材业在本月31日前全线退出,晋江市环保局对57家从事石料加工的石材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
据悉,57家石材企业均未停止石料加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法律规定,晋江市环保局责令57家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日内立即停止石材加工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并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晋江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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