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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点击数:8791 发布时间:2015-11-18 来源:

【摘要】石材产业园区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材产业园区的选址要求与总体布局,园区道路交通、供电系统、污水处理及供水系统建设,园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园区人力资源....

石材产业园区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产业园区的选址要求与总体布局,园区道路交通、供电系统、污水处理及供水系统建设,园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园区人力资源配置、基本物业服务、环境保护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内容及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面向终端消费群体,包含荒料加工、大板精加工、销售服务、展示、仓储物流、检测及研发功能的综合石材产业园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20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750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50087-20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AQ4220-2012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

AQ/T 900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CJJ37-201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TG D30-200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50-2006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19790831颁布)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1 月发布)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发布,200410月实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年版)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指的是为使得工业生产中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需积极地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鼓励和倡导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固体废物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较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以消除或减轻固体废物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

3.2 地耐力

又称地基的允许承载力,指地基每平方米能承受的最大压力。

3.3  污水分级沉淀池

是石材行业的一种污水处理设施,它通过2个以上(通常是3-4个)的沉淀池,使污水缓慢地逐级自然流动、自然沉淀,将污水转换为清水,并循环利用。

3.4 堆码

指将荒料和花岗石原材一层一层地往上堆叠。

3.5  板材排架

用以支撑石材板材立式放置,防止板材压损、倾倒的钢材支架,便于吊装、存放,具有陈列、展示功能。

4  园区选址与规划布局

4.1 园区选址要求

4.1.1  选址必须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4.1.2  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规划。

4.1.3  选址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1.4  选址宜靠近市场中心,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园区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4.1.5  选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4.1.6  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4.1.7  选址应满足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园区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350亩。

4.1.8  选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4.1.9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地震断裂带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4.2 园区总体规划要求

4.2.1  一般规定

4.2.1.1 园区总体规划,应结合园区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2.1.2 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4.2.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

4.2.1.4 园区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

4.2.1.5 园区宜进行功能分区,可按照交易展示、加工、生活配套、仓储物流、检测研发、辅料市场等进行布局。

4.2.2  防护距离

4.2.2.1  园区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2  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4.2.3  交通规划

4.2.3.1  园区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材料进出厂、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4.2.3.2  园区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2.3.3  园区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园区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路线短捷,工程量小。

4.2.3.4  园区与居住区、火车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2.3.5  园区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社会物流系统承运,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4.2.3.6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水路运输。

4.2.4  动力公用设施

4.2.4.1  园区生产补给用水宜优先取用地表水,条件不具备时,方可考虑自来水或地下水。生活饮用水采用自来水或地下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2.4.2  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园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2.4.3  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并且尽量靠近厂区加工设备负荷大的一侧。

4.2.4.4  园区生活取暖尽量采用城市供暖系统,条件不具备时,可布置锅炉房或其它节能取暖设施以解决园区取暖问题,锅炉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

——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段。

4.2.5  园区生活配套

4.2.5.1  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园区的位置、工作人口的结构、商务访客的性质和环境素质,合理确定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4.2.5.2  园区内宜配套小型生活配套,满足园区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有必要的园区建议增设倒班房;

4.2.5.3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4.2.5.4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4.2.5.5   园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4.2.6  废料场

4.2.6.1  园区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4.2.6.2  废料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园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4.2.6.3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2.7  堆存场地

4.2.7.1  一般堆场、中转站采用露天堆放的形式。北方及南方多雨水地区,宜搭建简易钢棚确保板材品质。

4.2.7.2  地坪要求平整、压实,必须注意堆场集中荷载后,所选场地的地耐力,荒料堆场尽可能利用石材边角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并有一定排水坡度。

4.2.7.3  堆场面积:主要包括荒料、石材堆占地面积和装卸、运输作业线占地面积。荒料及石材中转场地应设置分区。堆料占地面积应满足贮存周期。装卸、运输作业线占地面积要求有一定的作业线长度及车辆转弯半径所需的宽度,畅通的运输通道,整个园区的堆场应集中设置,便于管理,节约用地。

4.2.7.4  堆场应靠近园区内厂房集中区域,应考虑荒料堆场荒料的吊运,龙门吊的设置要与厂区轨道相配套,以便于对荒料的施工作业。

4.2.7.5  根据来料进厂运输方式、卸料方式,结合堆、上料工序在选用起重运输设备时,必须按照矿山最大荒料起重量选择荒料堆场的起重设备。大板加工车间内每扎板的起吊由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起吊。生产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可根据需要配置叉车。尽可能一机多用。

4.2.7.6  要注意地下水位等地质条件,堆场应做好防水排水设计,避免荒料、石材长期浸泡于水中。荒料堆场必须用泥石夯实,荷载承重不低于8t/㎡。

4.2.7.7  露天荒料堆场及室内荒料堆场的设计参照《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GB50897-2013)执行。

4.3 园区总体平面布置要求

4.3.1  一般规定

4.3.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园区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1.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竖井设计应避开车道。窨井的设计和间距的设置应便于日常的维护和清理;

——公共雨水篦子应考虑对车辆的承压力。

4.3.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期建设的园区,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园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园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4.3.1.4  园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道路与叉车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绿化布置的要求;

——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4.3.1.5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4.3.1.6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4.3.1.7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4.3.1.8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4.3.2  生产设施

4.3.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建议按功能分区对厂区内地面进行浇注。厂区内特种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湿作业区域应设置有效的遮挡物及排水沟,防止作业地面湿滑。

4.3.2.2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4.3.2.3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4 运输路线布置

4.4.1  一般规定

4.4.4.1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合理的工艺流程,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合理地利用地形;

——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4.4.4.2 园区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4.4.2  道路布置要求

4.4.2.1 园区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建筑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4.4.2.2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4.4.2.3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4.4.2.4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4.5 管线综合布置

4.5.1  一般规定

4.5.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4.5.1.2 管线敷设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厂区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5.1.3 管线综合布置,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4.5.1.4 当园区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4.5.2  特殊规定

北方冬季天气寒冷,管道应深埋于冻土线以下,以便于冬季生产加工。

4.6 园区绿化布置

4.6.1  一般规定

4.6.1.1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4.6.1.2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场地布置绿化;

——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避免与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4.6.1.3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4.6.2  绿化布置要求

4.6.2.1  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生产管理区;

——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居住区。

4.6.2.2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4.6.2.3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要求。

4.6.2.4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

4.6.2.5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4.6.2.6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5  园区建设

5.1  园区道路交通建设

5.1.1  路基

路基设计按货车总重量80—100吨设计,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编号JTJO1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编号JTJ 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执行。

5.1.2  路面

路面基层设计按《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J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J0342000),路面承重根据园区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建议不低于80吨。

——主要道路:主干道道路宽度不少于22,集装箱货车往来频繁兼卸货的重要道路宽度不少于16

——次要道路: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2,其中车行道不少于8,两侧人行道不少于4

——厂房内路面:厂房内车辆通行路面应做防滑处理,路面材料上宜选用地坪漆或其他防滑材料。卸货区地面应增加地耐力。

5.1.3  配套交通设施

——园区内应有充裕的机动车停车位,满足小汽车和货车的泊用需求。

——园区内可增加三维立体减速标线、球面镜等交通安全标识和减速装置,以达到减速效果和避免对石材的震荡性破坏。

5.2 供电系统规划建设

5.2.1  基于用电经济性考虑,建议变压器容量选择应按照不超过园区计算负荷的70%选取。

5.2.2  其他供电系统建设应参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5.3 污水处理及供水系统规划建设

5.3.1  园区污水处理系统应按园内功能分区设计。生产区域分级处理,宜以各生产车间内部分级沉淀池处理与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于面积比较大的生产区域按照适度规模的原则分区布局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车间内排水沟应加盖,盖板应便于移动。污水处理厂应充分考虑石材加工的特殊性,简化工艺流程,实现稳定、经济运行,废浆可循环利用。

5.3.2  水源选择:生产用水应充分采用循环水。以雨水、河水或自来水予以补给。

5.4 厂房规划建设

5.4.1  厂房檐口高度:宜以约9.2米设计建设:

5.4.2  厂房跨度:宜以约24设计建设:

5.4.3  柱距:8

5.4.4  地耐力:5t/m2

5.4.5  行吊高度宜按7.5设计; 行车服务长度应小于75; 共轨行车同时行走数量应小于4台。

5.4.6  北方石材加工企业厂房建设时,四周应合围作防风布置。

5.4.7  北方石材加工企业在厂房建设时应综合采取加固支架结构、增加房顶坡度等措施,防止积雪压塌。

5.4.8  为满足生产需求,北方石材加工企业宜在车间内部设置取暖设备,有条件的园区可统一供暖。

6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9006—2010)。

6.1 生产安全

6.1.1  特种设备的管理

——应年检且有维保单位;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吊车运行必须考虑安全距离并采用安全措施;

——宜购买保险。

6.1.2  用电安全

除应遵守《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外,石材加工过程中,应注意生产用水可能引发的用电事故。

6.1.3  石材排架

——石材排架必须采用45mm优质工字钢;

——石材排架宽度及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石材排架间距宜在450-500 mm之间;

6.1.4  板材堆码

——花岗石板材的堆放高度应不超过宽度的2倍;

——大理石板材堆放斜度不大于15°;

——石材板材堆码应预留安全通道,且不少于1.2

——北方地区宜将石材置于室内。

6.1.5  胶水使用和管理

在生产车间使用胶水工段必须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对易燃易爆化工产品的存放按照相关规定保管 。

6.1.6  明沟

北方石材企业明沟设计应位于厂房内。

6.2 噪声

6.2.1  消声、隔声

企业厂房内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隔音、隔振、阻尼等控制噪声设备。

6.2.2  最大声贝按照66分贝控制。

6.2.3  噪音检测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6.3 消防

可参照国家标准GB 16630-1996——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4 职业卫生防治

6.4.1  职业卫生防治标准

参照《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0-20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GBZ2.2)执行。

6.4.2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必须主动申报;

——卫生防治须做到资料完善,档案齐备;

——须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体检:

——个人防护工具须配备到位,并严格监督佩带执行情况。

7  清洁生产

7.1  生产工艺与装备

石材加工园区的企业进行加工、切割、研磨以及其他作业采用的设工艺和设备应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加工工艺系统应具备水循环利用系统、粉尘颗粒物收集系统和降噪设备。

7.2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7.2.1  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应小于17kwh/m2

7.2.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小于2.19kgce/m2

7.2.3  单位产品用水量量应小于0.3t/m2

7.2.4  生产废水回用率应达到100%

7.3  产品指标

石材加工园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或客户要求。

7.4  污染物产生指标

7.4.1  颗粒污染物浓度(厂界无组织监控点)应小于0.8mg/m3颗粒污染物浓度(厂界有组织)应小于30 mg/m3,颗粒污染物浓度(生产车间内)应小于8mg/m3

7.4.2  厂界环境噪声(dBA))应小于下列值:昼间65,夜间55

7.5  废物回收和利用指标

石材加工园区的颗粒污染物、废弃料综合处置和利用率应达到100%

7.6  环境管理

7.6.1  石材加工园区应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具备一定的监测能力。

7.6.2  石材加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方案。

7.6.3  石材加工园区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减排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7.6.4  石材加工园区及企业应建立健全抓们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开展环保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并负责对各种环保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7.6.5  石材加工园区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GB/T 24001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7.6.6  石材加工园区企业应具有节能、降耗、减污的各项具体措施,生产过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7.6.7  石材加工园区企业应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齐全有效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应急事故要有预案及措施。

7.6.8  石材加工园区应设置统一的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系统,并有防止扬尘、淋滤水污染、水土流失的措施。

8 园区管理与服务

8.1  管理服务机构

园区内应有从事物业管理的专门服务机构。

8.2 人力资源配置

8.2.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配备管理及服务人员和相应的服务设施。

8.2.2  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8.3  基本物业服务

8.3.1  石材加工园区要设计统一的设备维修保养部门,确保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8.3.2  提供全天候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和安全防范服务。

8.3.3  提供规范的环境保洁服务,为客户提供整洁、卫生、安全、美观的环境。

8.3.4  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地方消防管理条例,并结合园区的火灾危险性,针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特点进行合理的配置。生产区内可不设消防栓箱;在生产区外应设地桩式消防栓,并配备消防车。消防车可兼做洒水车。

8.3.5  提供绿地养护服务,保持区域整体的景观效果。

8.3.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影响园区公共环境的各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控制,制定环境管理措施。

8.3.7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客户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8.4 环境保护管理

8.4.1  建立节能和废弃物控制的制度,通过宣传等形式向园区内业户和相关方传达环境管理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8.4.2  对公共区域和业户日常垃圾、废弃物集中收集,交由具备专业资质许可的处理单位统一清运、处理。

8.4.3  监督园区内业户按国家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处置,发现违规处置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好应对工作

8.5  信息及档案管理

8.5.1  园区应加强数据的采集与管理,包括货物进货统计、出货统计、工装统计、家装统计、货品分类统计。

8.5.2  园区应建有物业档案管理体系,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制度,物业承接验收资料、园区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资料、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资料、客户信息资料、日常管理资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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