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材协会人造石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为提高专委会的技术服务水平,推动行业的产品、技术、工艺创新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成立专委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的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组在专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专委会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条 专家组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专委会和专家组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宣传贯彻、推广与行业有关的政策,研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升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促进产品质量、工艺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组织或参与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教材的编制、修订、审查、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行业内有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市场应用等咨询服务工作;
(五)为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完成专家组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10年及以上行业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人造石专业技术、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拥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二)具有敬业精神、富有创新意识,作风正派、责任感强;
(三)具备以下专业技术业绩之一者优先聘用: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要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不少于5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等;
2、参加过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3、参加过专业技术教材的编写工作,具有行业培训、技术讲座经验;
第四条 专家组的组成: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中国石材协会专家资格评审组审核形成专家组建议名单,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经行业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常委会议批准。专家组名单在《石材》杂志、行业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公布并由中国石材协会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二)专家组设组长1人,由专家组全体成员及协会秘书处推选通过;
(三)专家组任期五年(与专委会届次相同),任期届满后可重新办理续聘手续;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专家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经专家组授权或委托,以专家组的名义或代表专家组参加有关工作活动;
3、推荐专家组新成员;
4、退出专家组。
(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专家组的有关规章制度;
2、在工作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3、积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活动,结合个人专长努力为行业和企业服务,并认真完成专家组交付的工作任务;
4、自觉维护专家组的声誉,未经专家组的授权或委派,个人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5、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专委会和专家组对其进行劝诫。不接受劝诫或情节严重的,经专家组研究可除名,并经有关媒体向行业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石材协会人造石专委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石材协会人造石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材协会人造石专业委员会专家推荐(自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