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名称: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科研1、2号楼改造工程
二、招标单位: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020- 85524441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联系人: 刘小姐、邝小姐 联系电话: 83492176、 83492175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员村西街7号大院
四、招标内容、规模及标段划分:
4.1招标内容: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科研1、2号楼改造工程,包括:
① 第一标段:1号楼外墙整饰、室内天花、墙面深化设计及施工;电气、给排水、消防改造工程;
② 第二标段:2号楼室内天花、墙面深化设计及施工;电气、给排水、消防改造、实验室通风空调工程。
4.2 规模: 第一标段:总建筑面积约:4315.25平方米;
第二标段:总建筑面积约:2470.9 平方米;
4.3标段划分: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投标人可同时参加两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即前面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进入下一标段的评审。
五、预计发包价:第一标段约5358530.24元,其中:装饰工程3471326.08元,消防改造601719.02元,机电改造795485.14元;第二标段约3060306.91元,其中:装饰工程1821448.56元,消防改造196443.38元,机电工程762414.97元。
六、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
七、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2008年 9 月 2 日----2008年 9 月 3 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2:00—4:00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经报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敦促有关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安函[2008]50号)规定情形的,执行该通知);
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
①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级或以上资质;
②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未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应符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8]192号)第二条规定)或穗建筑[2008]309号文第二条规定,且符合市建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11号文)规定,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大、中型项目负责人)。
5、投标人自2006年7月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业绩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企业及拟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已在广州市建委完成告知性备案(有关部门企业在广州市建委办理告知性备案情况以广州城市建设网公布为准);
7、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8、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9、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10、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2008年 9 月 3 日前 2 年内投标人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准);
11、投标人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
12、投标人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3、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 2008 年 9 月 3 日前二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14、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14.1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应以本招标公告中关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第3点第①款的投标人作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
14.2 联合体的成员最多只允许由两家组成,并且两家的资质分别符合本条第3点第①和第②款的要求,若同一专业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4.3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签订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在项目各本标段中投标。
15、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各标段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且少于等于 12 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各标段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 12 名时,随机抽取 12 名成为正式投标人。
3、各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接受报名及资格预审工作执行《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
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决定》(穗建法[2005]161号)及市招标办《关于重新发布加强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管理的通知》(穗建招[2006]8号)规定,资格预审工作由业主依法成立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
十二、本工程依法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539号)设置投标最高报价值。
十三、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各标段一式 2 份, 1份正本 1 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四、投标单位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准时参加摇珠会,摇珠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具体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十五、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工程管辖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投诉。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等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0612-00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能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2008年 8 11 日月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盖章)
审核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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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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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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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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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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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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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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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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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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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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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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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不用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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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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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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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公函(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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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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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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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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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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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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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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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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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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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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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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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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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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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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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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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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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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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受理回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受理回执只限于《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敦促有关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安函[2008]50号)中规定的情形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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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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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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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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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或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企业及拟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已在广州市建委完成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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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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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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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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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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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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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联合体投标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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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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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符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8]192号)第二条或符合穗建筑[2008]30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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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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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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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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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注册临时建造师)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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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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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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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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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或三级项目经理已在广州市建委备案的证明材料或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8]192号)第二条规定及(穗建筑[2008]309号)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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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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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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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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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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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在此填写工程名称,类似业绩所属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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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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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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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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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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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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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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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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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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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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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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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反本招标公告第九.7、8、9、10、11、12、13点要求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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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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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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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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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的诚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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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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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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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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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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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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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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